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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章安支行、王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章安支行,王显,王相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99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章安支行,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回浦村环河西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8291524-1。法定代表人徐光勇。被执行人王显,男,1984年1月2日出生,住椒江区。被执行人王相顺,男,1955年9月20日出生,住椒江区。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章安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显、王相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的(2015)台椒椒北商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章安支行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显、王相顺支付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24元、申请执行费93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王显、王相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章安支行以被执行人王显、王相顺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章安支行以被执行人王显、王相顺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准许,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002执99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长  蔡 奇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