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5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段秀娟与安阳市开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秀娟,安阳市开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5执271号申请执行人段秀娟,女,1979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安阳市开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高庄乡小吴村平原电器设备厂。法定代表人袁仁万,职务:董事长。段秀娟申请强制执行安阳市开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我院所作出的(2015)殷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市开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照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阳市开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65000元或其它同等价值财产。审判长 张丛艳审判员 尚海洋审判员 李文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保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