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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39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涛、关自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涛,关自胜,关自孝,关自旺,关自义,蒋斌,关静平,李占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3988号申请执行人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梁涛,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永康。被执行人关自胜,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关自孝,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关自旺,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关自义,男,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蒋斌,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关静平,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李占江,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申请执行人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涛、关自胜、关自孝、关自旺、关自义、蒋斌、关静平、李占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兴民商初字第8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梁涛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30000元及利息97405.8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855.5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4869元,以上共计336130.37元。被执行人关自胜、关自孝、关自旺、关自义、蒋斌、关静平、李占江对上述款项中的借款本金及利息327405.8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梁涛、关自胜、关自孝、关自旺、关自义、蒋斌、关静平、李占江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人员通过银川市银行管理系统、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银川市房产管理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梁涛、关自胜、关自孝、关自旺、关自义、蒋斌、关静平、李占江名下均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执行人员无法查找被执行人梁涛、关自胜、关自孝、关自旺、关自义、蒋斌、关静平、李占江下落,申请执行人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梁涛、关自胜、关自孝、关自旺、关自义、蒋斌、关静平、李占江下落并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梁涛、关自胜、关自孝、关自旺、关自义、蒋斌、关静平、李占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梁涛、关自胜、关自孝、关自旺、关自义、蒋斌、关静平、李占江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其本人下落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9)兴民商初字第8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怀智审 判 员  弥天亮代理审判员  陈 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向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