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民终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徐涛与张掖市海峰机电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涛,张掖市海峰机电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民终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掖市海峰机电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峰,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雪宁,系该公司法务部部门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多廷,甘肃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涛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3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涛,被上诉人张掖市海峰机电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峰公司)委托代理人任雪宁、周多廷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涛作为承租人与被上诉人海峰公司作为出卖人、山东融世华租赁有限公司作为出租人签订的《工程机械产品融资租赁合同》及《工程机械产品买卖合同》,其实质为承租人支付购买保证金和部分标的物价款后,由出租人向银行贷款支付出卖人剩余价款,出租人按照约定支付租金以偿付出租人所支付标的物价款的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当日,海峰公司向山东融世华租赁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就承租人向出卖人支付租金和违约金之付款义务提供连带担保。现海峰公司以其承担了部分应有承租人徐涛承担的融资租赁款为由,要求上诉人向其偿还。庭审中海峰公司提供的银行还款凭据所载数额与其陈述数额不一致,而上诉人徐涛主张租金已付清并提供了银行交易凭据和记录清单。原审法院在审理中遗漏了必要的当事人即出租人山东融世华租赁有限公司参加诉讼,且上诉人徐涛在原审时缺席,其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未能得以审查,故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346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0元,退还上诉人徐涛。审 判 长 沈忠清代理审判员 蒋辉明代理审判员 胡春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薛 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