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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3行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原告XX、杜军、邓慧萍不服被告华容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行政行为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邓慧萍,杜军,华容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史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623行初4号原告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岳阳市华容人家生态休闲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华容县城关镇水乡街。原告邓慧萍,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岳阳市华容人家生态休闲有限公司股东,住华容县城关镇西街八组。原告杜军,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岳阳市华容人家生态休闲有限公司股东,住华容县城关镇西街一组。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唐紫明,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容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所地华容县马鞍新区杏花村路。法定代表人易立新,局长。第三人史义红,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在湖南津市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XX、杜军、邓慧萍不服被告华容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XX、杜军、邓慧萍以不能提供被告行政行为的关键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XX、杜军、邓慧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杜军、邓慧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XX、杜军、邓慧萍共同负担。审 判 长  段永红审 判 员  熊纪红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