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222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四柱与盘县盘南煤业投资有限公司盘县乐民镇梓木戛煤矿、盘县盘南煤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四柱,盘县盘南煤业投资有限公司盘县乐民镇梓木戛煤矿,盘县盘南煤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22民初131号原告王四柱,男,1985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被告盘县盘南煤业投资有限公司盘县乐民镇梓木戛煤矿,住所地,贵州省盘县乐民镇梓木戛村,注册号520000000082474。代表人郭国忠。被告盘县盘南煤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盘县乐民镇梓木戛煤矿,注册号520202000197412。法定代表人郑美华。原告王四柱与被告盘县盘南煤业投资有限公司盘县乐民镇梓木戛煤矿、盘县盘南煤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王四柱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董文科独任审理。诉讼中,本院依法追加被告盘县盘南煤业投资有限公司参加诉讼,于2016年2月29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董文科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秦红、袁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四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王四柱在诉讼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法律的规定,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四柱负担。审 判 长 董文科人民陪审员 李秦红人民陪审员 袁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