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81财保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欧晓梅与被申请人邓名福、武资凤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欧晓梅,邓名福,武资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81财保214号申请人欧晓梅被申请人邓名福被申请人武资凤申请人欧晓梅与被申请人邓名福、武资凤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申请人欧晓梅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邓名福、武资凤位于湖南省资兴市晋宁路的房产及位于湖南省长沙市的房产,并要求冻结两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资兴浦发村镇银行的退休工资和银行存款,保全标的为100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欧晓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邓名福、武资凤位于湖南省资兴市晋宁路的房产及位于湖南省长沙市的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邓名福、武资凤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资兴浦发村镇银行的退休工资和银行存款。以上两项保全金额以1000000元为限。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唐 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雨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