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民初3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民初3677号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乐视大厦17层。法定代表人贾跃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磊,北京浩润恒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乔晶,女,1977年11月1日出生,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乐视网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腾讯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后,腾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乐视网公司注册地位于海淀区,在不能确定乐视网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朝阳区的情况下,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是信息网络侵权案件,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可由乐视网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根据乐视网公司提交的物业证明、照片、网络地图及生效裁定,可以证明乐视网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乐视大厦,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腾讯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一方如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未上诉,于上诉期满后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70元。审判员 李自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雅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