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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2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袁友娥、石和永、石利霞、石利彬、方美荣与高海、赵桂珍、石生谦、高厚继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友娥,石和永,石利霞,石利彬,方美荣,高海,赵桂珍,石生谦,高厚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2执83号申请执行人袁友娥,女,195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石和永,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石利霞,女,198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石利彬,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方美荣,女,193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海,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桂珍,女,197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石生谦,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厚继,男,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袁友娥、石和永、石利霞、石利彬、方美荣与被执行人高海、赵桂珍、石生谦、高厚继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海、赵桂珍、石生谦、高厚继,一、向申请人支付赔偿款及违约金15万元,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并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21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厚继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支行的存款152150元(账户622848009918****878),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耿光明审 判 员  吴恒全代理审判员  余军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胜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