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2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常金雪与天津市南开区阿伊来亚餐厅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金雪,天津市南开区阿伊来亚餐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2397号原告常金雪,女,1981年8月29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市南开区阿伊来亚餐厅,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131号(135号),组织机构代码L77733053(经营者孟佳,女,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南开区阿伊来亚餐厅总经理,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康健,该餐厅职员。委托代理人刘阳,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常金雪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阿伊来亚餐厅劳动争议一案中,被告天津市南开区阿伊来亚餐厅请求撤销天津市南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0月15日做出的编号为S112010420150351《认定工伤决定书》一案,我院于2016年4月8日受理上述案件,因本案需以上述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王馨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祎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