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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6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徐平与董文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平,董文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鲁1726执355号申请执行人徐平,男,汉族,大专文化,住鄄城县。被执行人董文涛,男,汉族,中专文化,住鄄城县。申请执行人徐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董文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鄄城县人民法院(2015)鄄商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平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董文涛在鄄城农商银行开发区支行有工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董文涛在鄄城农商银行开发区支行有工资存款1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秀东审判员  张 建审判员  李玉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常 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