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团风民初字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周和生诉严世雄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和生,严世雄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团风民初字00417号原告周和生。委托代理人王志高、方莎,湖北靖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严世雄。委托代理人向冲,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和生诉被告严世雄身体权纠纷一案,由于被告严世雄在本案诉讼程序进行中已于2015年12月7日死亡,本案诉讼程序依法不能正常继续,原告可在查清被告的遗产及遗产继承人的相关情况后另行起诉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诉讼。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飞审 判 员 殷才兵人民陪审员 陈林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霍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