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鄢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820号原告鄢某某,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人。被告刘某某,女,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鄢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鄢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以无法联系被告刘某某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鄢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晓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