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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鄢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820号原告鄢某某,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人。被告刘某某,女,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鄢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鄢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以无法联系被告刘某某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鄢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晓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