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4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融众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诉黄新明、朱纹辉、湖北联合方程式摩擦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融众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黄新明,朱纹辉,湖北联合方程式摩擦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4执211号申请执行人融众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40层。法定代表人谢小青,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新明,男,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纹辉,男,196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北联合方程式摩擦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滩新区汉洪大道。法定代表人朱纹辉,该公司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4民初字第1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新明、朱纹辉、湖北联合方程式摩擦材料有限公司3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新明、朱纹辉、湖北联合方程式摩擦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8289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文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文新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