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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26行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原告吴清皇、黄邦洪诉被告古丈县房地产管理局其他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清皇,黄邦洪,古丈县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3126行初27号原告吴清皇,男,苗族,个体户。原告黄邦洪,男,土家族。被告古丈县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古丈县竹溪湾。法定代表人向邦文,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清皇、黄邦洪诉被告古丈县房地产管理局其他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清皇、黄邦洪与被告古丈县房地产管理局已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清皇、黄邦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清皇、黄邦洪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启图审 判 员  张 开人民陪审员  向发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戴 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