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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2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李某一审强制执行拘留决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李某某,李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黔0522执恢10号申请人李某,女。申请人李某某,女。被执行人李某甲,男。本院在执行李某、李某某申请执行李某甲土地征收补偿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甲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李某甲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焱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