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2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李某一审强制执行拘留决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李某某,李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黔0522执恢10号申请人李某,女。申请人李某某,女。被执行人李某甲,男。本院在执行李某、李某某申请执行李某甲土地征收补偿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甲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李某甲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焱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