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民初2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林金健与张铁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金健,张铁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2521号原告林金健,男,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项水君,福建紫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铁山,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金健与被告张铁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保全被告张铁山、林丽冰名下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龙腾中路816号(晟龙新天地)1幢1103室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张铁山、林丽冰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龙腾中路816号(晟龙新天地)1幢1103室的房产(合同编号:201207140)。二、查封担保人林彬(公民身份号码××)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谢洋村(闽西交易城)C1-3幢1层22、2-3层22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龙房权证字第2013172**)。三、上述房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需续行查封的,原告林金健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告张铁山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杨启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汤小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