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大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刘万荣、李晓燕与烟台昆嵛区昆嵛镇西庄村民委员会、刘训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万荣,李晓燕,烟台昆嵛区昆嵛镇西庄村村民委员会,刘训时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牟大民初字第306号原告:刘万荣,农民。原告:李晓燕,农民。委托代理人:曲广伟,烟台牟平文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烟台昆嵛区昆嵛镇西庄村村民委员会,(原名烟台市牟平区龙泉镇西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烟台昆嵛区昆嵛镇西庄村驻地。法定代表人:刘杰,村委会主任。被告:刘训时,农民。委托代理人:毛志永,退休职工。原告刘万荣、李晓燕诉被告烟台昆嵛区昆嵛镇西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庄村委会)、被告刘训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万荣、原告李晓燕的委托代理人曲广伟、被告西庄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刘杰、被告刘训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刘万荣、李晓燕诉称:刘训章与杨守芸系夫妻关系,其二人生育三名子名,长女刘万荣、次女刘万卿、儿子刘万久。刘训章于1972年去世,杨守芸于2002年去世,刘万卿于2004年去世,其生前与其夫李波(2015年去世)生一女儿李晓燕,刘万久于2014年9月29日被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2005年3月8日,二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私自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被告西庄村委会将登记在刘训章名下(房证号为:牟房产证字第××号)的房屋一栋卖给被告刘训时。二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确认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被告西庄村委会辩称:刘训章欠村的提留款,村委会主持将刘训章的房屋卖给刘训时了,卖房款用于偿还刘训章欠村的提留款,不同意返还房屋给原告。被告刘训时辩称:本案诉争的房屋是刘万久的,刘万久死前办了五保,按照以前的规定五保户去世后遗产归村委,刘万久的兄妹都无权过问。我与西庄村委会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所以不同意返还。经审理查明:刘训章与杨守芸系夫妻关系,其二人婚后生育三名子女,长女刘万荣、次女刘万卿、儿子刘万久。刘训章于1972年11月8日去世,杨守芸于2002年10月8日去世,刘万卿于2004年5月14日去世,其生前与其夫李波(2015年2月5日去世)生一女儿李晓燕。刘万久于2014年9月29日被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其无配偶、子女。2005年3月8日,被告西庄村委会将登记在刘训章名下(房证号为:牟房产证字第××号)的房屋一栋卖给被告刘训时,并与被告刘训时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出卖人:烟台市牟平区龙泉镇西庄村村民委员会(甲方),买受人:刘训时(乙方)。经龙泉镇西庄村委会以及村民代表会议研究讨论通过,乙方经公开投标竞价,中标购买甲方村集体房屋(村五保户刘万久房屋五间,该房屋系空房,无门窗和院墙,无房屋产权证。现刘万久己病故),以现有状况为准,中标款额为贰仟柒佰元整。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本着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如下:一、甲方出卖给乙方的房屋,以现有状况为准。二、乙方购买甲方房屋的四至界限:东至该房屋东墙外地基、南至南墙外地基、西至西墙外地基、北至北墙外地基止为界限。三、乙方于2005年3月8日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购房款(中标款)贰仟柒佰元整,即该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归乙方所有和使用(土地使用权按国家土地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四、乙方如办理该房屋产权相关证件、手续,甲方应协助办理,但所需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五、如国家法律、政策、地方行政法规修改或改变,乙方必须按修改或改变后的国家法律、政策、地方行政法规规定执行,甲方不承担任何民事经济法律责任。如乙方需扩建、改建,必须经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统一规划按排后执行。甲方:烟台市牟平区龙泉镇西庄村村民委员会(印章),法定代表人刘训明签名,乙方:刘训时签名(捺印),见证人:烟台牟平龙泉法律服务所(印章),二00五年三月八日。”二原告主张被告西庄村委会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将涉案房屋卖给被告刘训时,二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确认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二原告针对其主张提供牟平县房产所有证一份,内容为:“房主:刘训章,性别:男,住址:牟平县龙泉乡西庄村,房屋类别及建筑面积:正瓦房五间,长12.73米,宽5.10米,计65平米;占地面积:非耕地贰分肆厘在(包括院落),宅基地四至情况:东至刘业林外地基,西至正房外地基,全长12.73米,南至院墙外地基,北至正房外地基,全长12.70米。填发证机关:牟平县人民政府,1988年。”二原告以此来证明涉案房屋系原告刘万荣父亲所有。被告西庄村委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提供的房产证是涉案的房屋,但该房屋没有院墙,只是一栋无门窗的正房。村卖的是刘训章的财产,所得款项偿还了刘训章欠村提留款,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被告刘训时对原告提供的房产证提出异议,认为房产证是假的,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刘训时称,涉案房屋是刘万久的,刘万久生前办理了五保手续,按照规定五保户去世后遗产归村委,刘万久的兄妹都无权过问,其购买村委的房屋有买卖协议,并提供五保申请、审批协议书复印件一份予以证实。该协议书内容为:五保编号:37061209060200,姓名:刘万久,家庭人口1,身体状况:××,申请供养形式:散养,身份证号:××,申请原因:本人××,没有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立,不能固定居住,流浪。家庭财产协议:家庭财产没有。申请人:刘万久,西庄村委会、烟台市牟平区龙泉镇人民政府、烟台市牟平区民政局均盖章。原告对被告刘训时提供的证据中的申请原因、家庭财产情况没有异议,但根据刘万久的情况应集中供养,且被告西庄村委会还应提供其对刘万久履行过供养义务的证据,该协议没有签定时间,不能证明何时签订的。被告西庄村委会对被告刘训时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庭审中,被告刘训时主张其购买村的房屋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增加了门窗,建了南平台、院墙等设施,但表示不提起反诉。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庭审陈述笔录、原告提供的房产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3)烟牟宣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烟台市昆嵛区昆嵛镇西庄村民委员会证明、烟台市牟平区龙泉镇官道北村民委员会证明,被告刘训时提供的五保申请、审批协议书复印件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涉案的房屋登记在原告刘万荣的父亲刘训章名下,应为刘训章的个人财产,刘训章与妻子杨守芸去世后,该房产依法应由法定继承人即刘训章、杨守芸的子女刘万荣、刘万卿、刘万久继承,刘万久被宣告死亡,刘万卿及其夫李波己去世,刘万卿应继承的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李晓燕继承,登记在刘训章名下的涉案房产应为刘万荣、李晓燕的共有财产。被告刘训时主张涉案房屋系刘万久的,村为刘万久办理了五保,并对刘万久进行了供养,刘万久死亡后涉案房产应归被告西庄村委会,其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西庄村委会主张将刘训章的房屋卖掉所得款项偿还了刘训章欠西庄村委会的提留款。本院认为,既使是刘训章欠被告西庄村委会的提留款,其也无权处分刘训章的财产。综上,二原告要求确认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返还涉案房屋,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刘训时主张其购买涉案房屋后进行了装修,增建了平房、院墙等设施,但明确表示不提起反诉,本院不予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烟台昆嵛区昆嵛镇西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刘训时于2005年3月8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被告刘训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将位于烟台昆嵛区昆嵛镇西庄村登记在刘训章名下(房证号为:牟房产证字第××号)的房屋一栋返还给原告刘万荣、李晓燕。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烟台昆嵛区昆嵛镇西庄村民委员会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祥波代理审判员 盛士宽人民陪审员 刘述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贺静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