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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0929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河北俊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嘉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俊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嘉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0929民初762号原告河北俊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法定代表人王涛,职务经理。被告吉林省嘉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九台市。法定代表人王志山,董事长。原告河北俊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吉林省嘉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吉林省嘉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俊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3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立正审 判 员  李瑞章代理审判员  郭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清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