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王丽娜与原审被告李福生、王洪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福生,王洪伟,王丽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李福生(原审被告),现住扶余市。再审申请人王洪伟(原审被告)。被申请人王丽娜(原审原告),1979年7月15日生,现住扶余市。被申请人王丽娜诉再审申请人李福生、王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判决申请人李福生、王洪伟偿还被申请人借款100000元及利息。申请人刘莉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诉,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再审改判。再审申请人李福生申诉称,2013年我通过孙志强向王彦借款370000元,王丽娜的100000元只是其中的一笔,我只与王彦结算,不与其他借款人结算。2015年4月我已经将450000元通过孙志学转入王彦指定的账户,但申请人向王彦索要欠条,王彦迟迟不给。故王丽娜那笔借款作为我借王彦款中的一笔,我已经支付,故原审判决我支付该款是错误的,故申请再审改判。本院本院经调取卷宗。查阅了原审卷宗材料,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审中确认该笔借款有欠据在卷,二申请人也承认该笔借款。从借款借据上看,二申请人明确写明借王丽娜现金,故二申请人应当向借款人还款。从借据上看,并没有写明谁是中间人。即使二申请人向中间人还款,也应当通过中间人向借款人索回借据。综上,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驳回申请人李福生、王洪伟的申请。审 判 长 郭焕海人民陪审员 商淑华人民陪审员 王晓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圆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