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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王丽娜与原审被告李福生、王洪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福生,王洪伟,王丽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李福生(原审被告),现住扶余市。再审申请人王洪伟(原审被告)。被申请人王丽娜(原审原告),1979年7月15日生,现住扶余市。被申请人王丽娜诉再审申请人李福生、王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判决申请人李福生、王洪伟偿还被申请人借款100000元及利息。申请人刘莉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诉,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再审改判。再审申请人李福生申诉称,2013年我通过孙志强向王彦借款370000元,王丽娜的100000元只是其中的一笔,我只与王彦结算,不与其他借款人结算。2015年4月我已经将450000元通过孙志学转入王彦指定的账户,但申请人向王彦索要欠条,王彦迟迟不给。故王丽娜那笔借款作为我借王彦款中的一笔,我已经支付,故原审判决我支付该款是错误的,故申请再审改判。本院本院经调取卷宗。查阅了原审卷宗材料,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审中确认该笔借款有欠据在卷,二申请人也承认该笔借款。从借款借据上看,二申请人明确写明借王丽娜现金,故二申请人应当向借款人还款。从借据上看,并没有写明谁是中间人。即使二申请人向中间人还款,也应当通过中间人向借款人索回借据。综上,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驳回申请人李福生、王洪伟的申请。审 判 长  郭焕海人民陪审员  商淑华人民陪审员  王晓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圆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