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403财保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美霞与张延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美霞,张延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3财保70号申请人张美霞。被申请人张延安。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鲁0403财保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被申请人张延安所有的鲁D号小型轿车一部。现因被申请人自愿提供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延安所有的鲁D号小型轿车一部的扣押。审判员  张志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