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民初20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温某某与王某、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某某公司,王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2035号原告温某某,男。被告某某公司。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温某某王某,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旺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