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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民初20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温某某与王某、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某某公司,王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2035号原告温某某,男。被告某某公司。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温某某王某,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旺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