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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2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袁关万与王发发、张改玲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关万,王发发,张改玲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2财保25号申请人袁关万,男,1993年4月9日出生,汉族,广平县。被申请人王发发,男,1990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平县。被申请人张改玲,女,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广平县,申请人袁关万与被申请人王发发、张改玲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申请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改玲名下的冀D×××××号小型轿车(保全价值2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了防止该财产的转移或灭失,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102条、103条、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张改玲名下的冀D×××××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保全价值2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焦丽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素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