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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3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仇玉宏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03刑初7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仇某某,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被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4年9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8日被监视居住,12月21日变更为刑事拘留,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以都检诉刑诉〔201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仇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侍清华、蔡安峰、被告人仇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仇某某于2015年11月22日晚9时许至当月23日凌晨期间,到盐城市盐都区北蒋街道郭某经营的“梦之蓝北蒋总经销”门市南侧的仓库,采取“大剪刀夹断挂锁”方式进入仓库,窃得“洋河蓝色经典天之蓝”白酒(42度,绵柔型,一箱六瓶装)17箱、“伊利QQ星”牛奶1箱,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6562元。被告人仇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洋河蓝色经典天之蓝”白酒6箱和赃款人民币2300元,被告人仇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16000元,均已发还给被害人郭某。上述事实,被告人仇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郭某的陈述,证人宋某、崔某等人的证言,案发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发还)清单、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笔录、盐城市盐都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意见书、江苏省盐城市亭��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前科劣迹查询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仇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仇某某归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仇某某退出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仇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13日止。先行监视居住13日折抵刑期7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仇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六千七百O二元,依法发还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邵晓萍审 判 员  王星月代理审判员  袁文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留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