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季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04刑初23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季某某,男。公诉机关以莲检诉刑诉(2016)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27日9时许,西安市公安局公交分局民警在某某某公交车站发现被告人季某某等四名男子形迹可疑,跟踪至机具站将四人抓获,从季某某身上查获小米红米HM手机一部。根据手机内信息查到该手机系被害人田某于当天8时左右从国棉五厂乘坐508路公交车至某某某站时丢失的。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50元。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季某某拘役五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季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季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唯被告人季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季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16年4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吉鹏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