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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03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沈阳金逸电影院有限公司与泛华房地产开发(沈阳)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金逸电影院有限公司,泛华房地产开发(沈阳)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03346号原告(反诉被告)沈阳金逸电影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西路8号泛华广场6楼。法定代表人李晓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迟微,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址沈阳市东陵区。委托代理人李雄飞,系广东天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泛华房地产开发(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沈营路9-1号7门。法定代表人黄振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蕾、陈宣辰,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沈阳金逸电影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泛华房地产开发(沈阳)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金逸电影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泛华房地产开发(沈阳)有限公司于同时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沈阳金逸电影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泛华房地产开发(沈阳)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81,565元,减半收取40,782.5元,由原告沈阳金逸电影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60,618元,减半收取30,309元,由反诉原告泛华房地产开发(沈阳)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迪代理审判员  马娜人民陪审员  金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