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3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魏广洪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广洪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083刑初4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广洪,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1990年9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海林林区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2年2月24日释放。2015年10月22日因殴打他人被海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5年10月2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海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海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海林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海林市看守所。海林市人民检察院以黑海检诉刑诉(2015)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广洪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玉新出庭支持公诉,李晶协助工作。被告人魏广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1日上午,被告人魏广洪和女朋友黄某某、朋友朱某某一起帮海林市横道河子镇顺桥村治山屯的井某某家干活,中午在井某某家吃饭、喝酒。喝到17时许,魏广洪出去上厕所,井某某趁机摸黄某某的胸部,黄某某未反抗,朱某某也摸黄某某胸部,黄某某未让摸,井某某见酒不够了出去买酒,这时魏广洪进屋,朱某某因黄某某被井某某摸胸部一事骂魏广洪,魏广洪不明原因,与朱某某发生争吵,并厮打,朱某某将魏广洪左手咬伤,魏广洪挣脱后到井某某家厨房拿出菜刀,将朱某某左手部、耳部砍伤。经海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朱某某面部软组织裂伤,属轻伤二级;左手软组织裂伤,属轻微伤。经侦查,被告人魏广洪于2015年10月21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魏广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证人黄某某、井某某、朱某甲的证言、物证照片、提取笔录、诊断书、海林市公安局伤情鉴定通知书、海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黑海)公(刑技)鉴(法临)字(2015)73号鉴定文书、海林市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海林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林市拘留所执行回执、讯问被告人视听资料、海林林区基层法院(1990)海林法刑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狱政科证明、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广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有前科劣迹。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被告人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广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轻伤结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有前科、持刀伤害他人,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人身健康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广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17年1月21日止)。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冬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