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8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宋汉丛与被告孙长海租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汉丛,孙长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1000号原告宋汉丛,男。被告孙长海,男。本院审理原告宋汉丛与被告孙长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原告以自己作为原告不适格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雨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