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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宋汉丛与被告孙长海租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汉丛,孙长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1000号原告宋汉丛,男。被告孙长海,男。本院审理原告宋汉丛与被告孙长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原告以自己作为原告不适格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雨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