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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1财保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凌义与广西来宾中丝蚕丝绸有限公司、曾德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凌义,广西来宾中丝蚕丝绸有限公司,曾德伦,李冬晓,罗庆斌,徐佳康,唐建文,何健,罗成军,丁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21财保1号之三申请人凌义。被申请人广西来宾中丝蚕丝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来宾市华侨投资区(南区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曾德伦被申请人曾德伦。被申请人李冬晓。被申请人罗庆斌。被申请人徐佳康。被申请人唐建文。被申请人何健。被申请人罗成军。被申请人丁俐。申请人凌义与被申请人广西来宾中丝蚕丝绸有限公司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认为,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会使其合法债权难以实现,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递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对被申请人的房产、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的申请已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起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对被申请人唐建文的车库予以查封;2、对被申请人罗成军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以2000元为限)。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封 潮审判员 周 泽审判员 卢粤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仲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