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民初1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战勇、李录等与李俊喜、李义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战勇,李录,李俊喜,李义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1568号原告李战勇,男,1981年8月14日生,汉族。原告李录,男,1993年12月16日生,汉族,置业住址同上。被告李俊喜,男,1978年10月23日,汉族。被告李义朋,男,1978年4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战勇、李录与被告李俊喜、李义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战勇、李录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战勇、李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战勇、李录负担。审判员 李庆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