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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民初1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战勇、李录等与李俊喜、李义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战勇,李录,李俊喜,李义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1568号原告李战勇,男,1981年8月14日生,汉族。原告李录,男,1993年12月16日生,汉族,置业住址同上。被告李俊喜,男,1978年10月23日,汉族。被告李义朋,男,1978年4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战勇、李录与被告李俊喜、李义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战勇、李录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战勇、李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战勇、李录负担。审判员  李庆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