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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贺永明申请执行杭锦后旗河套瓜籽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永明,杭锦后旗河套瓜籽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149号申请执行人贺永明,男,195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农民。被执行人杭锦后旗河套瓜籽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杭锦后旗二道桥镇。法定代表人闫振江,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贺永明与杭锦后旗河套瓜籽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杭锦后旗河套瓜籽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素尧审判员  陆全华审判员  陈 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聂汉周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