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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郝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03刑初254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郝某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小学文化职业公司经理住址青岛市。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5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辩护人查俭、王丽月,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市北检公刑诉(2016)218号指控事实2015年7月下旬至10月下旬,被告人郝某在青岛市市北区常宁路X号某酒店办公室内,先后三次容留杜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015年10月底至11月11日,被告人��某在上述地点,先后二次容留高某(另案处理)吸食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郝某被查获,公安机关在其办公室内缴获白色晶体1包,重0.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该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高某(另案处理)。指控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意见请求对被告人郝某从轻处罚。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告人郝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郝某有立功表现,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结果被告人郝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执行起算刑期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16年5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宋正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 娟书记员  王晓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