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民初2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刘燕萍与白其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燕萍,白其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2600号原告:刘燕萍。被告:白其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燕萍诉被告白其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燕萍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燕萍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燕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50元,由原告刘燕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光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屠建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