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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2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刘燕萍与白其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燕萍,白其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2600号原告:刘燕萍。被告:白其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燕萍诉被告白其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燕萍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燕萍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燕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50元,由原告刘燕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光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屠建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