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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3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吴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吴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3569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钱照林、钱军飞,张家港市乐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4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一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俊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