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3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吴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吴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3569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钱照林、钱军飞,张家港市乐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4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一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俊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