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17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何俊与庞文建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俊,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庞文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5民初17758号原告:何俊,女,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重庆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融街重庆市金融中心街B幢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77969721Q。法定代表人:刘恒。被告:庞文建,女,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原告何俊与被告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旅游产业公司)、庞文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旅游产业公司、庞文建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重庆旅游产业公司立即返还原告何俊团购资格款1881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1881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从2016年9月1日起至本金返还之日;2、判决庞文建对重庆旅游产业公司的上述返还款项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何俊在2013年3月期间,曾参加房团购活动,并交纳了团购资格费用188100元。2016年6月期间,何俊因故退出团购活动。随后在办理退款过程中,由于重庆旅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旅文公司)财务人员书写失误,不慎将何俊的团购资格费188100元转入重庆旅游产业公司账户中,该款项随即被该公司挪作他用。何俊及重庆旅文公司发现后,立即向重庆旅游产业公司进行交涉,要求立即退还上述款项。但重庆旅游产业公司以资金暂时存在困难为由,承诺在2016年8月31日前将款项退还重庆旅文公司,再由重庆旅文公司退还给何俊。若无法按时退还,由二被告承担法律责任。2016年7月12日,重庆旅游产业公司向何俊出具《退还团购资格款承诺书》并签字盖章,庞文建作为担保人也在该承诺书上签字捺印。但二被告均未按期还款,严重损害了何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被告重庆旅游产业公司未作答辩。被告庞文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何俊因团购房屋支付团购资格费188100元。后何俊因故退出团购活动,开发商重庆旅文公司在办理退款过程中将188100元购房款错误转入重庆旅游产业公司工会委员会的账户中。2016年7月12日,重庆旅游产业公司向何俊出具《退还团购资格款承诺书》,载明:关于重庆旅游培训中心工会委员会何俊通知在重庆旅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购房资格款188100元,该款于2016年5月15日由重庆旅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转入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账户收到,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承诺于2016年8月31日前将何俊通知购房资格款188100元退还到重庆旅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账户上,再由重庆旅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退还给何俊同志个人账户上。如果到时我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不按时退还该款,我公司愿意承担为此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本公司及担保人负责。被告庞文建作为担保人在该《退还团购资格款承诺书》签字。重庆旅游产业公司向何俊出具《退还团购资格款承诺书》后,未向何俊返还任何款项。上述事实,有《退还团购资格款承诺书》、贷记往账业务凭证和原告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重庆旅文公司错误的将应当返还何俊的188100元转入重庆旅游产业公司的账户中,重庆旅游产业公司占有该188100元并无合法依据,应当予以返还。何俊要求重庆旅游产业公司返还1881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主张。重庆旅游产业公司在《退还团购资格款承诺书》中承诺2016年8月31日前将188100元退还给何俊,其逾期未退还,给何俊造成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何俊要求重庆旅游产业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综合考虑何俊的损失、重庆旅游产业公司占用资金的时间、本案的具体事实等因素,本院酌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予以主张,同时不超过何俊主张的月利率0.5%即年利率6%。庞文建作为担保人在《退还团购资格款承诺书》签字,双方未对保证方式进行明确约定,依法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何俊要求庞文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主张。庞文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依法有权向重庆旅游产业公司追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俊1881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188100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年利率6%为限,利随本清)。二、被告庞文建对上述第一条载明的被告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庞文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62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5682元,由被告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该5682已由原告何俊向本院交纳,被告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案件诉讼费5682元直接支付给原告何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朱 敏代理审判员 陈宏亮人民陪审员 张鼎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