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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刘金雨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玲失踪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特3号申请人刘金雨,男,2006年1月19日生,汉族,学生,住德惠市。监护人刘梦轩,女,1993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德惠市天台镇船厂村于家屯*组。被申请人张玲,女,34岁,汉族。申请人刘金雨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玲失踪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申请人刘金雨系被申请人张玲的亲生儿子,被申请人张玲与申请人的父亲刘宝东共同生活了四年,被申请人张玲于2008年5月份走失,无处查找,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刘金雨的父亲刘宝东于2016年1月26日因病去世,申请人现由其同父异母的姐姐刘梦轩临时扶养,申请人现已成为孤儿,无法生活,无法读书,故申请宣告张玲失踪。本院认为,现申请人刘金雨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玲失踪,但无法提供被申请人张玲的户籍信息,无法确认核实其身份,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刘金雨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00元,返还申请人。代理审判员 孙 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