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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崔朝芳与李传德、张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朝芳,李传德,张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777号原告:崔朝芳,女,汉族,1977年10月20日出生,住阜南县。被告:李传德,男,1976年2月2日出生,住阜南县。被告:张燕,女,1976年1月5日出生,住阜南县。原告崔朝芳与被告李传德、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冬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冬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