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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31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生与被告田玉琴、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生,田玉琴,张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31民初1002号原告王玉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村。委托代理人丁为民,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街。被告田玉琴,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女,195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街四委。被告张杰(田玉琴丈夫),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5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街四委。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生与被告田玉琴、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玉生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是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玉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玉生负担。审判员  于宏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天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