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4执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建华与广州市柏丽皮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华,广州市柏丽皮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4执2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华,女,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执行人广州市柏丽皮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李琳。本院在执行王建华申请执行广州市柏丽皮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建华表示其将在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所在地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故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锦江民初字第1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柒审 判 员 秦 萌代理审判员 唐 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小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