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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1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1民初314号原告胡某某,女,1962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清苑县。被告李某某,男,1960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胡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学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怡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