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执行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魏可秋与黄祖祥、韩彩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可秋,黄祖祥,韩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行字第1019号申请执行人魏可秋,男,汉族,1956年8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黄祖祥,男,汉族,1962年8月8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韩彩平,女,汉族,1962年2月7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魏可秋与被执行人黄祖祥、韩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鼓民初字第424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魏可秋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返还借款人民币1098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0809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2014)鼓执行字第1019号魏可秋与被执行人黄祖祥、韩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银行、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及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逾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的(2013)鼓民初字第4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建文执行员 林金程执行员 魏文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