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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民初2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2264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肖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铁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