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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黄朝元、杨如信申请执行李银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朝元,杨如信,李银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黄朝元,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户。申请执行人杨如信,男,196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户。被执行人李银喜(又名李猴),男,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户。本院在执行黄朝元、杨如信与李银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飞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春林审判员  陈 龙审判员  马兆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永超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