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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执民字第2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桐乡市华盛包装有限公司与杭州德朋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乡市华盛包装有限公司,杭州德朋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2430号申请执行人桐乡市华盛包装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桐乡市。法定代表人:许国学。被执行人杭州德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段畅连。申请执行人桐乡市华盛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德朋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桐商初字第6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12668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桐执民字第2430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亮审 判 员  金 叶代理审判员  周申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 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