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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曹生、贺祥祥与被告杜彦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生,贺祥祥,杜彦忠,万初钧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546号原告曹生,男,农民。原告贺祥祥,女,农民。被告杜彦忠,男,农民。第三人万初钧,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生、贺祥祥与被告杜彦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生、贺祥祥共同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生、贺祥祥共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生、贺祥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0元,退还原告曹生、贺祥祥。代理审判员 张 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