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特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556号申请人:徐建达。申请人:程超。申请人:施银信。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徐建达与申请人程超、施银信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徐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徐建达与申请人程超、施银信因交通事故纠纷,于2016年3月31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经各方确认徐建达损失:修理费800元;二、经各方确认程超损失:修理费28500元、施救费300元;三、经各方确认施银信损失:医药费823.2元、误工费240元、交通费15元;四、以上损失合计30678.2元,由徐建达承担在交强险限额内及超出交强险部分的70%计21838.2元,程超承担在交强险限额内及超出交强险部分的30%计8840元,款项于本协议达成时当场付清;五、今后各方就本起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无涉。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徐 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杨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