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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朱大洲与深圳鑫安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大洲,深圳鑫安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369号原告朱大洲,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被告深圳鑫安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大洲以个人原因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大洲撤回对被告深圳鑫安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晓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甜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