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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2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洪珍与被申请人高艳、张电迅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洪珍,高艳,张电迅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皖0802民督1号申请人:高洪珍,女,汉族。被申请人:高艳,女,汉族。被申请人:张电迅,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高洪珍因与被申请人高艳、张电迅有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借款10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据,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高艳、张电迅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高洪珍借款100000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申请费767元,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由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未提出异议的,由被申请人负担。审判员  王业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