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民初10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石嘴山市乾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少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嘴山市乾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少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2民初1063号原告石嘴山市乾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张宁,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吴少飞,男,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均不详,住大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嘴山市乾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少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嘴山市乾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嘴山市乾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云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