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2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詹某甲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甲,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民初2647号原告:詹某甲,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5210。被告:刘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228。原告詹某甲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伍执娟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詹某甲,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詹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7月认识,2009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良好。直到2015年9月,被告欠下高额信用卡欠款,并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开具信用卡,伤害夫妻感情。2016年1月12日,被告又偷取家中财物,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詹某乙由原告抚养;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刘某答辩称:一、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经了解后登记结婚,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并育有一女儿,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希望双方能够解除误会,解开心结,一同继续生活。二、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的不是事实。被告确实因透支拖欠信用卡借款,但金额并没有原告陈述之高。另原告称被告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信用卡并贷款,双方存在误会。被告也没有原告陈述的偷取家中财物。双方现在的感情虽然出现危机,但被告希望可以以最大诚意挽回这段婚姻,另外为了女儿,也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自行认识恋爱,2009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2010年6月8日生育女儿詹某乙,现就读小榄镇xx幼儿园。原告在中山市小榄镇xxx公司做业务员,月收入3000元;被告在小榄镇xxxx制衣厂做财务,月收入3200元。原告认为被告在外欠下巨额信用卡欠款,并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开具信用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起诉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确认冒用妹妹身份证开办信用卡,现尚欠信用卡欠款大概十万。现原、被告双方仍共同居住,但同屋不同房。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认识并登记结婚,并育有一个女儿,本为一个幸福的家庭,原告也确认婚后夫妻感情尚好。由于被告的过错,现导致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但被告为双方感情能承认过错,并承诺会改正错误,希望得到原告的原谅,挽回这段婚姻。双方的相识相知本来就来之不易,希望原、被告可以珍惜多年的感情,珍惜双方的缘分。本院认为若被告能够真正认识自己的错误并改正,原、被告在日常生活中能够多沟通、多交流,互相谅解,互相信任,相互支持,原、被告仍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詹某甲的离婚诉求,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詹某甲与被告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詹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伍执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间婷黎素霞第3页共3页 来自: